+- 首页 法律文书 正文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 收集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企划文案规章制度礼仪文书调研报告法律文书公文写作基础知识经济文书通知 查字典范文网 收藏 分享 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