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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服的限度(2)

有时顺服的限度很容易看出。 丈夫要求妻子无理地鞭打孩子。 成人要求孩子帮他做不合法的事。 国家要求公民为国家的缘故违反圣经和良心的明确指示。 在每一件这样的事上,基督徒都加以拒绝,不是以傲慢的态度去拒绝,乃是以一种温柔和顺服的精神去拒绝。
然而许多时候,顺服的限度极难确定。 在婚姻关系上,其中一方因对方的事业的缘故,而觉沉闷得透不过气来,并且得不到个人需要的满足,这该怎么样呢? 这是一种合理的自我否定的形式或是破坏性的顺服呢? 教师不公平地给学生评分又如何? 学生要顺服呢还是反抗? 雇主根据个人的好恶,并且为了本身合法的利益,而提升自己所喜欢的雇员又怎样? 那位被剥夺了应得权利的人要怎样做呢? 特别是如果那提升对他或她的家庭需要有重大的影响则如何?
这些都是极端复杂的问题,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原是十分复杂的。 这些问题不能有简单的答案。 没有可以包含每一情势的顺服的律法这回事。 我们对所有声言能够处理每一情况的律法都必须存疑。 似是而非的诡辩伦理时常都靠不住。
我们只能说,在决定何为顺服的限度时,我们无法不深深倚赖圣灵的指示。 这种说法不是对问题的逃避。 毕竟说来,如果我们有一本法规,可以适用于生活中的每一种情势,那么我们便毋须倚赖什么了。 圣灵对别人和我们自己心中的思想和动机都能准确辨认。 他是我们随时的教师和先知,教导我们在每一情势中怎样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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