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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税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政策工具。
二、本质:
税收是国家(政府)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它体现了一定社会制度下,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三、特征:
税收与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习惯上称为税收的“三性”。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统一的整体。其中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强有力保证,无偿性是税收本质的体现,固定性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必然要求。
四、职能:
税收分为国税和地税。
国税税种: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海关代征);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中央企业所得税;6.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证券交易税;9.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10.出口产品退税管理;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3.按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地税税种:1.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2.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4.资源税;5.城镇土地使用税;6.耕地占用税;7.土地增值税;8.房产税;9.城市房地产税;10.车船使用税;11.车船使用牌照税;12.印花税。13.契税;14.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15.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国税和地税的区别如下:
按照税收收入归属和征管管辖权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收入)税和地方(收入)税,分别对应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他税一般为地方税。
国税,由国税局征收;地税,由地税局征收;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国税局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税收主要用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国家公务员工资发放、道路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科学研究、医疗卫生防疫、文化教育、救灾赈济、环境保护等领域。
税收的职能和作用是税收职能本质的具体体现。一般来说,税收具有以下几种重要的基本职能:组织财政、调节经济、监督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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